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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明公务接待和公车使用相关纪律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0 02:36 来源:县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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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县各地各单位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县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规范公务接待和公车使用的有关规定,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从日常检查、巡视巡察、执纪办案情况来看,公车私用、违规公务接待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严明纪律、破除陋习、改进风气,切实规范公务接待和公车使用,巩固和拓展作风建设成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对照检查,坚决维护制度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全县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新一轮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入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县实施办法,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郎溪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招商引资接待及相关支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县实施办法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深入细致查摆问题,确保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单位“一把手”要带头学文件、明纪律、守规矩,以身作则、做好表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二、加强公务接待审批,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各单位要在公务接待中,严控接待规格、标准和范围,严格接待经费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切实做到“六个不得”“七个严禁”和“四个必须”。

六个不得:即不得提供明令禁止的高档菜肴和野生动物;不得在外事活动或招商引资接待中使用高档白酒;不得选择私人会所或高档餐厅进行公务接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或变相安排公务接待;不得同城接待;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得饮酒。

七个严禁: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以虚假票据报销接待费用或超标准接待后分散报销;严禁在公务接待中出现大吃大喝或超标准用餐等餐饮浪费行为。

四个必须:公务接待必须严格落实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实行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三人分离”审核等制度;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单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在公务接待后,负责接待人员必须持《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单位财务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未做到“四单合一”(公函、审批单、消费清单、正式发票)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规范公务用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近年来,我县先后发生多起违规使用公车或公车私用问题,为切实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有效规范公车管理和使用,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做到五个规范。

一是规范公车使用。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一切非公务活动,如使用的时间、人员、路线均应以满足公务需要为目的;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从驶出至返回的全过程中,应均为执行公务所必需,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上下班或办理个人事务;乘坐公车的所有人员均应为本次公务活动的有关人员,出差办事捎带亲属,虽未绕道、经停,也定性为公车私用。

二是规范公车配备。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企业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不得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私人名下,不得私车公养。

三是规范“车补”发放。不得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现象,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特别是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的现象;不得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使用公车。

四是规范公车停放。不得将公务用车停放在居民小区、消费娱乐场所、酒店、学校、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在完成出车任务后,无特殊情况一律回到规定地点停放。乡镇公务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放在县城的,必须停放在公共停车场。

五是规范线索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在查处车辆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或酒后驾车时,发现违规使用公车情况的,在依法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不得瞒报、漏报。

四、强化监督检查,纪律监督与部门监管一体发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违规公务接待和违规使用公车问题露头就打、动则辄咎,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纳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并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日常监管不力导致严重不良影响,或对问题线索隐瞒不报、故意漏报的单位和个人也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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